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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发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21 01:51:20 | 来源:江南JN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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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永康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全面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以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赋能高质量发展,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不断提升,成功获评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强化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永康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23年永康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7月5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三角某地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永康某五金制品厂开展调查,发现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并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的咖啡杯。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永康某五金制品厂擅自生产、销售标注某外商知名品牌商标标识咖啡杯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3年10月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72元,并处罚款80000元。

  本案是一起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协同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据长三角某地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处置,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国外权利人。本案的依法办理,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为健全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永康市某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食堂餐桌,招标文件中规定了餐桌具体样式,某公司中标成为这个项目的供货单位,并依照该招标文件要求生产了餐桌。该批餐桌投入使用后,该单位与餐桌生产商却遭到了诉讼,起诉方称该批餐桌样式与其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招标方、中标方行为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的招标方就该案可诉性等问题向永康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出了咨询指导请求。经对相关事实和法规进行分析,中心认为招投标关系中指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方、加工承揽关系中提供技术方案的定作人实质上决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其与中标方、承揽人等直接实施专利的主体构成专利共同实施者,招标方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使用他人专利技术/设计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在中心主持下,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维权援助专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该案以调解结案,招标方和投标方向投诉方一次性赔偿3.5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招投标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该案明确了招投标文件中明确指向某一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招投标活动中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后招标方也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该案提示政府、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对相关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招标过程当中要明确相关的专利侵权风险责任承担的问题,并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预案。

  请求人某杯业有限公司就其“盖子”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2023年6月30日向永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该案因被请求人为杯盖配件生产企业,无法通过买样公证手段进行公证,未能随请求书提供足够证据。针对该情况,永康市场监管局采取容缺受理机制,对请求进行了受理,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固定侵权证据,查明库存。根据现场勘验取得的证据、双方的答辩意见,2023年9月8日,市场监管局裁定被投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属于相近似设计,被投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构成侵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被请求人某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杯盖作为杯壶的配件多为委托他人加工,并无销售渠道,委托加工的隐蔽性使得民营企业在取证时遇到许多困难,侵权证据材料往往缺失。此次裁决根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有关规定回应了民营企业取证难的问题,“容缺受理、有感服务”主动对涉嫌专利侵权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采取法定方式固定、采集证据工作,保证了现场勘验执法过程的公平公正,也为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提前把脉,延伸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深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化解民事争议、提高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效率、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者陈某某于2011年4月20日在设计之家网站上发表美术作品《弯弓射雕》。后陈某某发现浙江某公司在使用与其作品在图形主体上高度相似注册商标,在一些独创性的设计上也基本相同,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该公司抗辩称其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8日注册了第23274690号、第24575377号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经审查,该公司商标权申请时间明显晚于陈某某作品的发表时间,且图形商标需要经过设计,陈某某作品在设计网站上进行发表,该公司在设计商标时,完全有可能接触过案涉作品。通过比对,被诉侵权商标标识中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永康市人民法院认定浙江某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图案是抄袭了陈某某的涉案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以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判令浙江某公司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

  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部分经营者将取得注册的商标或是获得登记的作品视为自己不诚信经营的“护身符”。该案例向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的信号,告诫广大的经营者靠“抄袭”取得的商标权或是著作权,并不是抗辩的理由,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线索,永康市公安局对宋某某等人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2022年3月以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他人搭建“鸭奈飞”视频网站和“鸭奈飞”app手机客户端,在上述平台复制发行大量未经过正版授权许可的国内影视作品,并通过在上述平台投放广告,非法获利8万元。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代某搭建“融兴解析”网站,代某负责加工上传影视资源,罗某某负责对外联系客户、搭建维护网站,向宋某某等多人提供未经授权许可的影视资源,其中部分影视资源来自破解、盗链正规影视网站内的作品,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永康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被告人罗某某、代某明知他人非法传播作品,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服务,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罗某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八万元,被告人罗某某、代某违法所得一万元。

  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被列为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部委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近年来,影院盗录的现象频发,很多热门的影视作品在盗版渠道肆意传播。本案所涉及的就是盗版春节档影视作品,是当下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话题,同时也是“扫黄打非”行动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永康市人民法院秉持着“高度重视、精审快办”的原则,高效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面对盗版影视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有力地维护了影视领域文化安全。

  2022年12月29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永康市古山镇下朱村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标注“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洗衣液2300箱,经鉴定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某于2022年12月初委托另一当事人B在阿里巴巴店铺寻找了该批次洗衣液的供货商,添加对方微信,购进洗衣液。2022年12月22日当事人A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拼多多店铺“小明家居生活馆z”上架该批次洗衣液产品链接。有消费者在其店铺下单以后当事人B就根据下单人的信息将洗衣液打包快递寄给消费者。2023年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理,责令当事人A和B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销毁被扣押的标注“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

  该案件属于电商平台及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的案件,查处该行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电商平台同类行为具有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体现了执法机关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重拳出击和高压态势。

  2023年5月18日,根据网络监测线索,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康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发现其店铺网页上展示了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雕塑形象图片及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吉祥物“飞飞”雕塑形象图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亚运会及亚残运会吉祥物特殊标志使用授权文件。

  经查,2023年3月,为吸引客户定制雕塑,当事人在未取得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标题为“加工定制户外人物雕塑动漫广场商业街摆件玻璃钢雕塑”的网页上传展示了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雕塑形象图片及杭州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吉祥物“飞飞”雕塑形象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至2023年5月18日案发时,当事人未实际制造、销售上述亚运吉祥物和亚残运会吉祥物的雕塑,无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5000元人民币。

  亚运会的名称、简称、会徽、会歌、吉祥物、特许商品、以及相关标志均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人未经授权许可使用不得擅自使用。亚运会期间,“宸宸”等吉祥物广受社会关注,相关产品市场销售火爆,部分经营者为推销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服务,采取多种方式不正当使用亚运会标志。此案的查办提醒广大经营者“蹭流量”、“蹭热点”不仅走不通,甚至会触犯法律,构成侵权。

  2023年3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租用的三个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注“TYESO®”等内容的各种规格的保温杯成品、半成品及用于生产上述保温杯的彩盒、底贴、纸卡、说明书、合格证等,当事人无法提供“TYESO”注册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或委托生产协议等相关材料。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TYESO”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2022年10月开始擅自生产标注“TYESO®”等内容的各种规格型号的保温杯,并以13元/个到17元/个不等的价格向义乌市场等地销售。经统计,2023年3月3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的成品保温杯共计76788个,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至少达998244元。因当事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达刑事追诉标准,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门处理,同时协同门对当事人的下游销售商位于义乌的销售窝点进行了查处,对当事人制售假冒产品行为,实施产销全链条打击,目前门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并根据案件信息又顺藤摸瓜找到了当事人提供侵权假冒商品的下游销售窝点,实施全链条打击。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互通信息,高效协作,为案件成功查办提供了有效保障。

  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是某“健腹轮”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2月8日,该工贸有限公司认为叶某销售的健腹轮产品侵犯了其健腹轮外观设计专利,向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塑料支架、滚轮的形状完全一致,仅在细微处存在差异,这些细微差别未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一般消费者无法区分两者设计的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不存在明显区别,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近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023年4月17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叶某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投放市场。

  本案是永康市首起独立进行侵权技术分析并作出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永康市市场监管局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能力的实践指引,是切实回应社会各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生动实践。

  永康市某机械配件厂是某“速臂器”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9月19日,该机械配件厂以永康市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速臂器侵犯其“速臂器”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永康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取证发现,涉案专利在两圆环间具有上下两条弧形连接梁设计,而被控侵权产品无此设计, 该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别两者设计的不同。2023年10月18日,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不够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要考虑涉案产品外观设计的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而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又需要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对设计空间较小的,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此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应用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明确了外观设计的合法保护范围,同时也为推动设计创新和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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